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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居2年以上就一定可以离婚吗?
发布时间: 2021-6-3 17:10:29   点击: 1441
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079条第3款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但该款法条有以下几点意义。


(一)法定的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造成的。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很多,例如因工作原因而不得不分居两地、因其他情形夫妻自愿分居的等等,这些原因造成的分居无论分居多久都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。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,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,感情不和、甚至感情破裂而造成的分居。

(二)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不断的,并且已经满两年。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,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,时间必须满两年。分居必须是持续不间断的,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。如果分居后又同居,则分居时间只能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。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积计算。

(三)“夫妻分居满两年”需要有证据加以证明。如果主张离婚的一方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,法庭仍不会认定。我国《民法典》虽然将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”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,但是,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的目的,是非常不易的。因为,证据是诉讼的灵魂,法庭认定必须要有证据的支持。而夫妻是否真正分居这种隐私性很强的证据,是很难举证的,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,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,就更难举证了。所以,对于那些想依靠婚姻法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”而希望法院判决离婚的人,着实需要三思。

(四)即使符合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”条件起诉到法院,法院也会先行调解,只有调解不成,感情确实破裂的,法院才会判决离婚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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