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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形不予逮捕?
发布时间: 2018-9-25 10:58:13   点击: 1857
哪些人不能逮捕?逮捕是刑事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,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逮捕的法定条件,也明确规定哪些人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。公安机关不是随随便便进行逮捕的,逮捕的决定由检察院、法院批准或者决定,交给公安机关执行,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。


  1、《刑诉法》第15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不予逮捕:


  (1)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


  (2)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


  (3)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


  (4)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;


  (5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


  (6)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
  2、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,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于逮捕:


  (1)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、中止犯、或者防卫过当、避险过当的。


  (2)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,共同犯罪中的从犯、胁从犯,犯罪后自首、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、赔偿损失、确有悔罪表现的。


  (3)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,犯罪后有悔罪表现,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。


  (4)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,经审查,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、合法,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。


  (5)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,本人有悔罪表现,其家庭、学校或者所在社区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、帮教条件的。


  (6)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。


  还有一点需要知道的是,检察院针对符合《刑诉法》第72条第1款规定,即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;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;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,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;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,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,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于逮捕决定的同时,向公安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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